格力:“奥克斯诉格力侵权获赔”为不实信息,二审判决已驳回

2023-12-27 08:52:28   |   嫣然   |   25

12月27日,格力发表关于“奥克斯诉格力侵权获赔”不实信息的澄清声明。在声明中格力称,经查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已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8 日就该系列案件作出二审终审裁判:判决奥克斯购买的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应予无效;裁定撤销宁波中院、杭州中院有关判决,驳回奥克斯的起诉。

格力还表示,部分媒体及平台未尽核实义务,发布不实信息,已严重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请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媒体及时予以澄清并消除不良影响,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奥克斯诉格力侵权获赔”事件复盘:

事件起源为,有媒体近日报道,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公布。

据天眼查App的判决书显示,原告奥克斯公司就“压缩机”发明专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格力公司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996.17万元、3332万元。该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8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29日,后被转让至奥克斯公司名下。被告格力公司辩称,涉案专利历经三次权利转移,奥克斯公司未就其享有被诉侵权期间内连续、完整的权利尽到应尽的举证责任。涉案压缩机系格力公司从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格力公司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奥克斯公司系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依法对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凌达公司系格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格力公司其经营策略和运营情况享有主导控制权。在两起专利侵权诉讼中,格力公司均确认两案件对应的被诉侵权产品空调由其制造、销售,并未明确对涉案压缩机来源情况提出异议。因此,足以认定格力公司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最终,两起案件法院分别判决格力电器公司赔偿奥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303万元、25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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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奥克斯诉格力侵权获赔”为不实信息,二审判决已驳回

2023-12-27 08:52:28 浏览量: 25 作者: 嫣然

12月27日,格力发表关于“奥克斯诉格力侵权获赔”不实信息的澄清声明。在声明中格力称,经查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已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8 日就该系列案件作出二审终审裁判:判决奥克斯购买的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应予无效;裁定撤销宁波中院、杭州中院有关判决,驳回奥克斯的起诉。

格力还表示,部分媒体及平台未尽核实义务,发布不实信息,已严重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请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媒体及时予以澄清并消除不良影响,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奥克斯诉格力侵权获赔”事件复盘:

事件起源为,有媒体近日报道,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公布。

据天眼查App的判决书显示,原告奥克斯公司就“压缩机”发明专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格力公司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996.17万元、3332万元。该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8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29日,后被转让至奥克斯公司名下。被告格力公司辩称,涉案专利历经三次权利转移,奥克斯公司未就其享有被诉侵权期间内连续、完整的权利尽到应尽的举证责任。涉案压缩机系格力公司从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格力公司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奥克斯公司系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依法对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凌达公司系格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格力公司其经营策略和运营情况享有主导控制权。在两起专利侵权诉讼中,格力公司均确认两案件对应的被诉侵权产品空调由其制造、销售,并未明确对涉案压缩机来源情况提出异议。因此,足以认定格力公司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最终,两起案件法院分别判决格力电器公司赔偿奥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303万元、25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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